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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与自由(加尔文)

信徒的良心在上帝的面前寻求自己称义的确信的时候,当超越律法,忘记一切靠自己行律法而得的义。因为我们在他处已经证明:在律法面前,任何人都不是义人,我们或者是没有任何称义的盼望,或者是从律法之下释放出来。因为即使有人认为自己要称义,就当带来自己的某些工作,他也无法断定到底他当带来多大程度的工作才能使自己称义,最终他不过使自己欠了整个律法的债。因此,当我们谈及称义的时候,不仅不要提及律法,也要把对工作的考量放到一边,应当惟独接受上帝的恩典,把我们的注意力从自己转向基督,并且惟独仰望基督。因为问题的根本并不是我们如何成义,而是我们这样不义和不配的人如何被算为义。如果我们的良心要在称义一事上得到任何的确信,就不要给律法保留任何余地。当然,任何人都不要因此就得出结论,认为对于基督徒而言,律法是多余的,因为律法仍然在教导、劝勉、激励他们行善,尽管在上帝的审判台前律法在他们的良心中并没有地位。因此,这两个方面是完全不同的,我们必须正确地有意识地作出明确的区分。基督徒整个的一生就是操练敬虔,因为我们蒙召就是要成为圣洁(参帖前4:3、7;弗1:4)。律法的功用就在于:通过警戒人的责任,激励他们追求圣洁和纯真。但是,当良心担心自己在接受上帝的审判的时候如何得蒙上帝的恩宠,如何回应,并且凭什么站立得稳的时候,我们就不当考虑律法要求什么,而是惟独以基督为我们的义,祂超越一切律法上的完全。

几乎整卷《加拉太书》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。有人教导说,保罗所争辩的就是基督徒脱离礼仪的自由,这种解释是非常荒唐的,我们可以从保罗自己的经文来证明这一点。这样的经文段落如下:基督“为我们受了咒诅”,目的就是要“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”(加3:13)。同样,“基督释放了我们,叫我们得以自由,所以要站立得稳,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。我保罗告诉你们,若受割礼,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。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,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。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,是与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。”(加5:1-4)这些段落所包含的内容肯定要比仅仅脱离仪式的自由更崇高!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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