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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谓真正的认罪(巴刻)

有人也许要问:有什么外在的表现,可以让我们确定一个人是“真正确认自己有罪”呢?还是只不过“出于本性的良心不安,或梦想幻灭而厌烦生命”呢?

我想到有三个外在的表现,或许能作判断的标准:

第一,“确认自己有罪”基本上是“体认到自己与神的关系不对”。请注意:不只是我们和邻居的关系不对,或是无法面对自己的良心、自己的理想标准而已。而是和“创造我们的主,掌管我们生命气息的神,我们每时每刻都必须倚靠祂才能生存的神”的关系不对。如果我们只把“确认自己有罪”定义成一种“需要的感觉”,不加任何说明,是不够的;因为并不是任何一种“需要的感觉”都可以算是“确认自己有罪”,只有某种特定“需要的感觉”是感觉需要重新与神相交,才算是“确认自己有罪”。所谓“确认自己有罪”就是体认到“以自己目前的处境来看,与神的关系只有弃绝、报应、愤怒、痛苦”;并且体认到“这是一种难以忍受的关系”,因而产生一种渴望:只要能改变这关系,可以不计一切代价,接受任何条件。“确认自己有罪”的重点可以放在“自己在神面前有罪的感觉”,或是“自己在神眼中不洁,对祂的悖逆,或是与祂疏离的感觉”;但是它总归还是一种“感觉必须与神(而不仅仅是跟自己或别人)恢复正常关系”的意识。

第二,“确认自己有罪”总是包含“承认自己真的犯了(各种)罪行”,也就是因为在神面前犯下某种特定的错误行为,因而产生的有罪感觉;如果人要与神恢复正常关系,就必须转离这些罪行,除去这些罪行。就像以赛亚会明确承认他在言语上犯过各种罪(参赛6:5),撒该则承认他讹诈的罪(参路19:8)。

第三,“确认自己有罪”总是包含“承认自己罪孽深重”:就是感觉自己在神眼中完全败坏悖逆,并且因此觉得需要有以西结所说的“新心”(结36:26),和主耶稣所说的“重生”(约3:3)——也就是一种道德上的再造。《诗篇》第五十一篇的作者——传统上认为是大卫在与拔示巴犯罪之后写的——不但承认了特定的过犯(1-4节),也承认他天性的堕落(5-6节),因而寻求要从这两种罪孽与污秽里得洁净(7-10节)。事实上,要判断一个人是否确认自己有罪,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叫他把《诗篇》第五十一篇读一遍,看看他的心是否会说出与这位诗篇作者一样的话。


(选自作者著《传福音与神的主权》,标题另加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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