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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顺服神?(宾克)

主耶稣说,“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,这人就是爱我的”(约14:21)。无论在旧约,福音书和使徒书信中,都指出神并不承认任何不遵守祂的命令的人是爱祂的人。爱不仅仅是一种情绪或情感,它更是行为的原则,爱的表达不仅在于甜蜜的措辞,更在于做取悦于所爱的对象之事。“我们遵守神的诫命,这就是爱祂了”(约壹5:3)。哦,我的读者,如果你认为你爱神,但却既无深切的渴望又没有真正地努力去顺服祂,那你就是自欺!

但是,什么是顺服神呢?这远远不仅是机械地履行某些职责而已。我可能由基督徒双亲抚养长大,并且受他们影响而养成一些良好习惯,因此既没有用口亵渎神的名,也没有犯过偷窃的罪,但并不等于我就顺服了第三和第八条诫命。再者,顺服神远远不仅是与祂的子民的行为相同。如果我寄居在一个严守安息日的家庭,或出于对主人的尊重,或是认同在七天当中休息一天确是明智之举,因而也在那一天避免所有不必要的工作,但我这样做却根本不等于遵守了第四条诫命!顺服不仅仅是行为上服从于律法条文,而是在意志上降服于另一位的权柄。因此,顺服神就是在心志上承认祂的主权:祂有命令的权利,我们有服从的责任。顺服是灵魂完全被基督神圣的轭所降服。

神所要求的顺服只能出于一颗爱祂的心。“无论做什么,都要从心里做,像是给主做的”(西3:23)。由害怕惩罚所产生的顺服是奴性的;为了从神获得恩惠而履行的顺服是自私和属肉体的;但属灵的、蒙悦纳的顺服是我们欢然献上的,这是我们心灵对于神所给予、我们并不配得的爱和看顾所自发的回应和感激。

(选自作者著《开卷有益》,唯真译,标题另加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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